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仿“独牙”台球灯?商标侵权,判赔30万!
收藏 发表日期:2025-12-31     242

 

不仿独牙台球桌,改仿独牙周边就能蒙混过关?法律的重拳,已迎面而来!

 

近日,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明确认定:广东珍视优照明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珍视优公司)在其生产、销售的台球灯商品上擅自使用与“独牙”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,构成商标侵权,依法判决其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及宣传侵权产品等行为,并赔偿独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!

 

此案清晰传递一个信号:任何未经许可,在相关联商品上使用“独牙”商标,企图攀附品牌商誉、混淆市场的行为,都将构成侵权!

 

一、核心侵权事实:擅用“独牙”标识销售台球灯,恶意攀附意图明显

 

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珍视优公司在其阿里巴巴、天猫、淘宝平台运营的店铺中,大量销售标注有独牙注册商标的台球灯产品。其商品链接名称直接使用 “独牙新款台球灯”、“毒牙红色台球灯……独牙桌胜利款”等字样进行宣传,且店铺数据显示侵权商品销量庞大,其淘宝店某链接更标注“全网热销5000+”。

 

【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图】

 

 

二、司法认定:法律逻辑清晰,彻底驳斥侵权方狡辩

 

针对被告“非商标性使用”、“商品类别不类似”、“标识不近似”等种种辩解,法院在判决中逐一进行有力驳斥,并确立了关键法律认定:

 

1、明确“商标性使用”性质:

法院指出,将被诉标识用于产品本身及商品链接名称,明显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,属于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。所谓“仅商品性描述”的辩称,不予采纳。

 

2、认定“类似商品”关联:

尽管独牙核心注册商标核定于第28类“台球桌”,而台球灯属于第11类照明器具,但法院明确指出:台球灯是台球桌的必备配套商品,两者在功能、用途、销售渠道、消费对象等方面联系极为紧密,构成类似商品。因此,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,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。

 

3、判定“商标相同或近似”:

经比对,被诉侵权标识与独牙公司第70901082号、第69083891号、第75377927号、第73347302号注册商标在图形的构图、文字的字形、读音、含义等方面相同或近似,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,故被诉侵权标识构成了对独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。

 

独牙

被诉侵权标识▲

 

第70901082号 第69083891号 第75377927号 第73347302号

独牙公司注册商标▲

 

【以下为本案判决书部分页面】

 

 

 

 

三、独牙立场:商标壁垒同样严正不容侵犯

 

合金风已起,源头在独牙。独牙自诞生之日起即以打破老式台球桌百年不变之传统,为全球台球产业升级换代为己任!独牙兰博金,更是力压全球众多优秀台球桌品牌,成为2025成都世界运动会中式台球项目比赛赛台!

 

“独牙”商标,凝聚着我们对品质与创新的坚持,也承载着用户给予的信任。个别厂商将其视作可随意贴附的“捷径”,实则是窃取品牌价值、混淆市场、破坏秩序的侵权行为。此次胜诉再次明确:商标与专利,同为独牙受法律保护的核心资产。我们捍卫的不仅是球桌的原创,更是“独牙”二字在相关领域代表的纯净性与商业价值。任何形式的攀附与混淆,都将招致法律重拳。

 

独牙尊重创新,也尊重市场竞争。然而,任何试图通过“打擦边球”或“跨品类寄生”来盗用“独牙”商标的行为,都不会被纵容。我们将持续以法律为刃,对一切侵犯独牙知识产权、损害品牌商誉的行径,坚持 “零容忍、追到底” ,为中国台球产业铲除荆棘,守护健康有序的未来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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独牙,老式台球桌终结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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